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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廣告也可視為承諾 開發商若不兌現需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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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消委會提醒市民保留宣傳單等證據維權

  地產廣告也可視為承諾?沒錯!昨日,廣東省消委會公佈一投訴案例:一開發商被消費者投訴拒將廣告內容納入購房協議,最終被要求退回購房定金。

  廣告承諾多卻未納入合同

  昨日,廣東省消委會公佈,5月共接到消費者投訴280件,同比增長90.05%。其中,一件購房糾紛頗具代表性。

  據介紹,市民廖先生於今年5月8日參觀瞭清遠市廣州後花園有限公司的展示廳和樣品房。在看到廣告牌中明確表示給予業主交通、醫療、教育、價格共四個方面承諾後,廖先生認為其適合投資自住,便簽訂瞭購房協議書。

  隨後,他發現購房協議中的特別提醒違背瞭合同締約自由原則,並未將前述承諾以補充協議的形式附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於是要求加入,否則退還定金。然而,開發商不同意添加,並稱消費者簽訂協議書表示已經同意協議裡的一切內容,由於消費者一方原因拒絕簽訂購房合同的不予退還定金。

  雙方協商無果,遂投訴至省消委會。在省消委會的調解下,開發商最終退還瞭廖先生20000元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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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些市民不解,為何廖先生這種情況可以退回定金?

  對此,省消委會表示,本案中開發商的一系列廣告明確以"承諾"等字眼表述,消費者完全有理由相信廣告中的描述將成為商品房的附加值,該廣告對商品房的價格和促使消費者進一步簽訂購房合同有重大影響。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幹解釋》第三條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省消委會提醒廣大消費者,在選擇房產時不妨留意廣告描述是否存在允諾性質的用語,並保留廣告宣傳單或采取拍照等形式留存;萬一出現廣告承諾不兌現的情況,便可以此作為第一證據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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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http://sy.house.sina.com.cn/news/2014-06-19/0741278260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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